除大陆架划界外,中日两国在东海还需划分专属经济区边界。然而,由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础只有距离一个标准,因此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并不需要考虑地质、地貌因素。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的仲裁法庭指出:“当案件的目的是对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进行单一的、全方位划界时,海床的自然结构就不再重要了”。(49) 因此,要使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发挥作用,就需要像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划界那样分别为海床和上覆水域划界。这当然极有可能导致两条不同的界线,因此两国还需要就有关重叠部分的管辖权分配问题做出安排。(50) 就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而言,虽然同大陆架划界相比,海岸中间线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画中间线所需的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而绝不能由一国单方确定后强加于另一国。协议划界是位于包括“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在内的“所有其他”划界规则之上的“首要规则”。(51) 其次,鉴于双方有关海岸线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专属经济区界线也不应是一条严格的中间线。在划界海区,中国一侧包括台湾在内的海岸线长度为748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海一侧的海岸线长度仅为415公里,(52) 比例为1.8∶1(中∶日)。从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划界实践来看,如此悬殊的海岸线长度差别足以构成修改中间线的充分理由,从而将更大的海域划归中国。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一直强调公平的划界应当在归属于有关国家的海域面积和各自海岸线长度之间产生一个“合理的比例”。(53) 而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美加两国的海岸线长度之比虽然仅为1.38∶1,但国际法院分庭仍然认为这一差别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为修改等距离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因此将中间线做了有利于美国的调整。(54) 五 结论 海洋划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实现公平解决。一国企图单方面确定国际海洋边界并将之强加于对方的行为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就中日东海划界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领土在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公平的大陆架划界结果应当是一条位于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而不是日本所主张的两国海岸间的中间线。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可以海岸中间线为基础,但有关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鉴于两国有关海岸线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应当将中间线做有利于中国的调整。基于上述分析,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是毫无国际法根据的,而其基于这条非法界线提出的对东海海底资源的主张,以及对我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指责,当然也就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了。(55) 注释: ①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页。 ② 杨金森、高之国编:《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34页。 ③ “沈韦良副团长在第七协商组会议上的发言(1978.4.25)”,载《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8.1—6)》,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26—127页。 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5号,第2页。 ⑤ 第2条。该法自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 ⑥ 第1条,第2条。该法自1996年7月20日生效。 ⑦ 中国对此多次表示强烈抗议,认为该协议侵害了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因此“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两国不顾中国抗议于1978年6月22日交换批准书使之生效。 ⑧ 中国1996年5月15日,日本1996年6月20日批准1982年公约。 ⑨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 Award of 17 Dec. 1999(Second Stage: Maritime Delimitation), reprinted in XL ILM 983(2002), para. 116. ⑩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of June 3, 1985, reprinted in 24 ILM 1189(1985)〔下称Libya/Malta〕, para.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