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纽伦堡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 | 关键字:法院,刑事,国际,审判,责任,法人,犯罪,组织,管辖,国家, 发布时间:2010-08-22 |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法人责任;直接实施
[论文摘要]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的历史并不长。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出于国家对组织责任的顾忌和对各自利益的考虑,法人责任在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些多数与国家有关的、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还是相当困难的,应通过缔约国国内法间接实施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以规范法人责任。 通过国际公约协调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做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做法却并没有太长的历史。对法人能否犯罪、是否有犯罪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各国的传统、观念、看法差异很大,要在国际公约中取得一致并非易事。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是,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法人责任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的来由、实践及困境和前景。 一、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法人责任的确认 (一)对犯罪集团和组织的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针对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对人类犯下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流亡英国的政府,在伦敦发表了《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执行这一宣言,英、美、法、苏4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缔结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提出应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进行公正而迅速的判决和惩处,并在所附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中制订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其权限和任务。根据这一协定在德国纽伦堡建立起来的国际军事法庭对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及犯罪集团和组织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其中,在《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犯罪集团和组织进行了规定。这是作为国际性刑事司法机构裁判之法律基础和依据的国际法第一次直接规定犯罪集团和组织的团体刑事责任,并最终判决德国纳粹党政治领袖集体、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SD)和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党卫队(SS)为犯罪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与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属同一性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正式在日本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中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依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虽然没有像《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那样专条规定犯罪集团和组织的责任,但其第5条(丙)规定了“凡参加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做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从法庭所采用的英美法规则和纽伦堡审判以共谋理论对犯罪集团和组织定罪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实际也可认为是使犯罪集团和组织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商业性公司涉及战争犯罪的审判实践 对于私营部门或商业领域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或实体涉及的犯罪,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未判决为犯罪组织并使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仅对这些组织、实体的负责人、领导人进行定罪和惩罚。 共4页: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上一篇:关于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下一篇:尊敬人权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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