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上,国际法主体如果违反国际强行法而从事某些非法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而且有关的制裁措施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完全能够予以实现的。
「注释」
[①]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第2版,第759-760页。
[②]同上,第763页。
[③]Yearbookof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vol.1,1966,P.68.
[④]《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66页。《条约法公约》第4条的这段内容系为李浩培教授所译,考虑到该译文要比原译文更易于使人理解,故本文采用了李浩培教授的译文。见李浩培“强行法与国际法”,载于《中国国际法所刊》第55页。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1982年。
[⑤]《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52页。
[⑥] YearbookoftheInternationelLawCommission
[⑦]同上,PP.24-25.
[⑧]《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59页。
[⑨]Yearbookof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Vol.2,1966,PP.248-249.
[10]转引自E.Schwelb,“SoneAspectsofInternationalJusCogensasFormulatedby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载于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61,1967, P.971.
[11]同上。
[12]同上。
[13]《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58页。
[14]《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66页。
[15]转引自ChristosL.Rozakis,TheConceptofJusCogensintheLawofTreaties,1976PP.134-135.
[16]《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66页。 [] [] [1] [2] 共6页: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