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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紧急状态”概念分析
关键字:分析,概念,状态,紧急,国家,战争,宪法,法律,情况,规定, 发布时间:2010-08-16

  论文关键词:“紧急状态”应急法制宪法国际法紧急状态法
  论文摘要:在理论与实践中,紧急状态的涵义都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分析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的紧急状态的涵义。认为将来制定《紧急状态法》应使用狭义的紧急状态,规定为一种临时性宪法应对状态。
  “紧急状态”一词于2004年被写人宪法,然而配套的紧急状态法的制定没有完全跟上,只是出台了一个《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汉语中,“紧急状态”一词可有多重含义,这就使得存在于现行各种法条中的“紧急状态”意义并不一样,学理_L讨论的“紧急状态”也往往与我国的现实有脱节之处。
  一、宪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stateofemergency)是西方宪政法治环境中的产物,它作为一项“制度事实”,西方的普通人大抵也只能意会而难以言表一。紧急状态这项制度的诞生与宪政有着莫大的关系。古代社会君权无限,只要君主愿意,随时可以侵夺公民的各项私人权利,因此没有什么平时与紧急之分只有进人了近代社会之后,在限制权力的要求下,才可能出现紧急状态这种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又能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制度。所以,应该从宪法角度来讨论紧急状态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这种对紧急状态的定性是准确的,然而过于简单。也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非正常的社会状态,包括战争、叛乱、经济危机、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害、严重传染病流行以及重大刑事犯罪等,所有社会正常生活受到威胁或法律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的状况。很明显,这种观点是把紧急状态这一规范概念与引发紧急状态的原因“紧急情况”这一描述性概念混在一起了。还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一。这是一种比较全面的体现了紧急状态内涵的观点,但是细究起来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国家只有在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紧急权,紧急状态是行使紧急权的前提。借助“紧急权”来给“紧急状态”下定义,不免有循环定义之嫌。另外紧急状态下,克减人权也并非是构成要件,而只是可能的一种表象而已。
最近又有学者认为,所谓紧急状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事件等非常情况,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以国家紧急权力的形式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暂时限制或中止宪法或法律某些条款(不得克减的权利除外)的全部或部分效力并强化国家权力的法律制度。这种定义过于强调了“国家紧急权力”,以致于还需附加“国家紧急权力”的定义才算完整。
二、国际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
国际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是一个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情况而采取的必要行为。但这种紧急状态与我们所述并非一物,系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合法权益的免责形式原因。
在国际人权法学研究中,一般都倾向于对紧急状态的概念作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按照国内法的规定所宣布的紧急状态,而且也包括所有的以人权克减为特征的国家紧急权力行使。紧急状态是国家在发生了公共紧急情况后所宣布的一种以克减人权为特征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比如文献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在公共危机情况下,为克服危机,缔约国所采取的克减其在人权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的特别措施以及措施所造成的影响。

  三、现有规范中的紧急状态
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下,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制相当分散,立法者在不同法律渊源中任意地采用“战争”、“战争状态”、“戒严”和“紧急状态”等法律术语。在现行紧急状态立法体系中,“战争”和“突发事件”二词出现的频率最高。而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紧急状态”一词的具体用法和理解还是存在着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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