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影响及对策(2) | 关键字:对策,影响,法律问题,有关,国际,业务,应收账款,定义,方式 发布时间:2010-08-23 |
(l)以即付方式买下所有应收账款。’ (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它记账工作。 (3)收取应收账款。 (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该定义还规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两项上述服务时才被视为是保理业务。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未对债务人和还款方式加以限制,在实践中,保理商通常将债务人为私人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和融资期限超过六个月以上以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从保理业务中加以剔除,不承做此种业务。这个定义从多方面反映了保理业务的实践性,但在另一方面该定义是对保理所做的狭义解释,它将到期保理排除在外,并限定了严格的服务内容。由于这个定义从多方面更符合美国的实践,故在美国被普遍接受,却并不为绝大部分欧洲保理商所接受。 英国著名学者Mr.Freddy.sailinger(弗瑞迪.萨林格)先生在他的著作《FactoringLawandPractice》中将保理概括为:“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其免去坏账风险,以以上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保理业务的性质和功能,但所谓的“管理上的麻烦”又较为笼统、模糊、不易界定。就我国国内来讲,由于中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有关国际保理的定义也没有一个完整的论述。《国际金融百科全书》’将保理解释为“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又称应收账款代理,是一种在发达国家中普遍盛行的对外贸易短期融资业务,它是指出口商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给承购应收账款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织,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获得资金融通的业务”。上述解释都只强调了保理的资金融通功能,未能反映保理的本质特征,将保理混同于代理。 目前,较为权威的定义是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所制订的《国际保理公约》中对于保理所下的定义。这个定义也是目前最为准确和完整的。在国际保理的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保理即指此. [] [] [1] [2]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 上一篇: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下一篇:对工程承包商对汇率风险的控制现状探析 |
| | ::::
支付方式 :::: | | |
| ::::
服务热线 :::: | (周一至周五8:30-17:30)
| (周六至周日9:00-18:00)
|
服务电话: | 020-61131011 | 020-61131022 转82 | 传真: | 020-61131022 | 电子邮件: | paper@126.com | paperease@vip.163.com | 服务QQ: | 130009919 | 130008818 |
| |
| :::: 热点文章 :::: | | |
| :::: 相关文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