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条款 如果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包含投资条款,可以选择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专章规定投资条款,也可在自由贸易协定之外制定专门的区域性投资协定。有关条款和协定除包含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下的禁止“出口业绩要求”等规定外,还可就投资措施的范围、定义(投资、投资者、个人、成员的投资者、成员的自然人、企业、成员的企业等)、国民待遇、特定例外、征用和补偿、购回土地租用权、保护成员的投资免于战乱和暴乱、自由汇兑和转移、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成员与另一成员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一般例外、为维持国际收支的限制措施、与国际投资有关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等进行规定。其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及其例示清单是投资条款或协定的核心内容。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可就竞争、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环境保护合作、信息与通讯技术合作等做出规定。 (六)争端预防与解决 自由贸易协定应就预防和解决区内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的程序和机制做出专门规定。可包括一般性协商、斡旋、和解、调解、争端解决的特别协商等外交方法,以及专家组或仲裁庭形式等法律方法,并对专家组或仲裁庭的建立、职能、程序、裁决的通过与执行、费用负担等作详细规定。另外,应明确该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自由贸易协定不妨规定,当事方可以选择在区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也可以选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一旦当事方一致同意在区内争端解决机制内处理,任何一方就同一事项不得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 综上所述,21世纪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互动的基本模式。虽然东亚地区已开始了区域经贸合作的初步尝试,然而,东亚地区还应进一步推动区域贸易建设,以维护和维持本地区的经贸发展。为此目的,东亚地区有能力发挥重要影响的国家(包括中国)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多层面、多渠道地加快自由贸易协定示范文本的制定,以示范文本为蓝本,以经贸合作现状和合作意愿为基础,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启动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和谈判。我们期望,越来越多的国家携起手来,为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繁荣而共同努力奋进。 收稿日期:2005—10—06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 04JZD0015)资助。 注释: ① 所谓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成员间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歧视性经济政策为目标而缔结的贸易条约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经贸安排。通过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实体通常被称作“区域贸易安排”或“区域贸易集团”。其具体形式有: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为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达成的临时协议、经济共同体和经济同盟等。 ② 其中有48个在WTO成立后仍在实施,而这48个区贸协定本身多年来也发生了演变,它们或者加入了新的成员而实现了“扩大”,或者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而逐步“深化”。 ③ 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参见Bhagwati, J.N.(1993),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 An Overview, in New Dimensions in Regional Integration, edited by J. de Melo and A. Panagariy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 Fred Bergsten, Open Regionalism, The Journal of World Economy, Vol.8(1997),No.1;Till Geiger and Dennis Kennedy(ed.), Regional Trade Blocs, Multilateralism, and the GATT: Complementary Paths to Free Trade? Biddles Ltd. 1996; WTO, Regionalism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Geneva 1995. 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会议宣言》第4段声明一方面强调WTO 是全球贸易形成规则和自由化的独一无二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承认区贸协定能够在促进贸易自由和贸易扩展以及扶植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参见DOHA WTO MINISTERIAL 2001,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WT/MIN(01)/DEC/1, Adopted on 14 November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