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初探(7) | 关键字:法律,框架,贸易,自由,地区,建立,协定,区域,东亚,WTO 发布时间:2010-08-29 |
(13) 其中是否包括农产品等领域可另酌。但是,长期将农产品等排除在区贸协定之外与GATT第24条下“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要求不符。 (14) 所谓“平行原则”(Parallelism),也称“相同原则”,是指在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进口产品的范围”与该措施“实施中的进口产品的范围”应该相同。在WTO《保障措施协议》及GATT第19条中,并没有出现“平行原则”这一措词,它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为了处理有关成员实施的歧视性保障措施而逐渐形成的一项标准。 (15) 欧共体、中国等诉美国“针对部分钢铁产品的最终保障措施案”(通称“钢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450段—452段。 (16) 例如,中国与中国香港所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对香港“服务提供者”要求其“从事实质性的商业经营”,在具体标准中有关于在香港执业时间、获得营业许可和执业人员当地化等方面的规定。 [] [] [1] [2] 共7页: 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 | 上一篇: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下一篇:联合国与国际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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