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犯罪人的释放安置探析(2) | 关键字:安置,释放,未成年,未成年人,监督,计划,社区,强化,一个, 发布时间:2010-08-23 |
作为执行者,官员必须查证社区释放的所有条件。如果未成年人不遵守释放安置/缓刑的任何条件,官员必须使用他或她的自由裁量权,在警告未成年人和联系法官撤回判决之间作出选择。作为顾问,通过讨论责任的重要性和保持亲社会行为的方式,官员必须帮助未成年人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官员必须慈悲为怀、无微不至地关心(顾问的角色);另一方面,她或他必须执行并检查监督释放安置/缓刑的条件。 (二)未成年人释放安置与成人假释 释放安置和假释的功能是相同的——监督和协助已经从监禁期释放出来的罪犯,二者之间的不同是法理上的。未成年人法院制度的创立是一项以寻求未成年人福祉为目的帮助未成年人的成长。因为他或她的年龄,根据社会规则要求,一名未成年人可能被处理或教导该怎样做出行为。相反,成人法院的任务是要证实犯罪并且施加罪有应得的惩罚,以保护社会民众和控制犯罪。因此,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和成人)的法理基础是用词不同的理由,虽然释放安置和假释的基本功能是相同的。 [1] [2] [] [] 三、深入细致的释放安置计划运动 总体上,未成年人释放安置的使用是不成功的(Altschuler and Armstrong,1990)。就是说,提供有限服务和承担大量个案工作压力的同时,在社区里对未成年人的传统监督,对于在社区内成功转变未成年人,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之所以取得不了成功,原因就在于几个因素的影响:(1)在过渡期间,行刑机关工作人员与释放安置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沟通;(2)不能确定未成年人服务的合适提供者;(3)释放安置工作人员承担着极大的个案工作量;(4)选择不适当的未成年人进行释放安置,这就导致了使用基金试图改进释放安置成功的现象。 更加明确的是,未成年人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已经拨出专款资助执行“强化释放安置计划”。实施强化释放安置计划目的是:(1)改进从监禁到社区的过渡;(2)提高未成年刑罚的释放安置成分的作用(Altschuler and Armstrong, 1994)。这项资金已经获得同意。因为研究表明,当未成年人再进入社会的时候,他们无能力牢记从监禁中吸取的教训,即释放回社区的未成年人似乎不保持在行刑期间他们可能已经学到的亲社会行为。除此,研究已经发现,当高度结构化的计划在适当的位置的时候,释放程序的结果是更有利的。因此,通过统合监禁方式与强化释放安置的办法,“强化释放安置计划”运动寻求缓减从行刑机关监禁的过渡。 统合监禁的目的是在未成年人还在被行刑时就开始对他们进行回归社会的整合工作。通过提前给未成年人的挑战做准备,来完成这个转变过程(例如,怎样处理同龄人关系和诱惑),确定在社区里可行的服务和计划(例如,物质滥用戒除咨询),并且确保所有的当事人遵守释放条件(例如,正如未成年人报告所讲的那样,服务被提供)。总之,这个时期涉及详细的释放程序的所有决策,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活安排。 对于谁适合于强化释放安置的问题,还要做出一个附加裁判。调查研究发现,把有实施再犯罪行为低度可能的未成年人置于强化释放安置的时候,就是严格控制该未成年人可能作出不适当的行为举止。换句话说,释放安置的作用影响对“低危险”未成年人可能是有害的。两个广泛限定的小组能适应选好的强化释放安置。第一组包括顽固罪犯——那些有非暴力行为长期历史的人,第二组是能得益于特殊化处遇有特定问题的未成年人(例如,物质滥用者,性犯罪者)。研究显示,这两组“高危险”群体能获益于高度组织结构化的计划,因此,释放安置计划明确限定接收对象是极为重要的。 更进一步,成功的释放安置计划应该关注保护社会,强调罪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给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服务(家庭干预,健康相关的问题,生活安排,劳动安置,等等),给未成年人确定并巩固社区资源,而且监督和评估罪犯的进步情况。为完成这些目标,释放安置强调监督和处遇。诚如前述,监督和处遇被视为是与愿望相反的;然而,“强化释放安置计划”模式的一个目的是要合并这两个功能以便处遇成为释放的一个要求。只要参加处遇服务就能发挥监督功能,那么在那个聚合上收集信息数据就是处遇功能。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 上一篇:浅谈英国对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 下一篇:美国刑法中犯意的证成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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