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索沃危机与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打击
在科索沃,1998年初大规模暴力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8年3月31日,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了1160号决议。该决议呼吁南联盟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但没有明确断言科索沃危机意味着对和平的威胁。同时,该决议还对双方实行了强制性的武器禁运,并强调“和平解决科索沃局势如无建设性进展,将导致考虑采取其它办法”[33].
不久,局势迅速恶化:冲突加剧造成大量平民伤亡,成千上万的无辜百姓逃离家园,许多难民潮涌向邻国。1998年4月,南联盟受到了新的制裁。6月,联合国秘书长向北约咨询安理会对科索沃实施强制性军事干涉的必要性。
1998年9月,安理会同样基于宪章第七章,通过了1199号决议,断定科索沃局势的恶化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安理会要求停止敌对行动、停火以及双方立即采取步骤促进人道主义待遇和进行国际协商,并要求南联盟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和平解决危机的措施。总之,安理会认为应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其它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在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然而,“该决议本身并不足以为联合国会员国或国际组织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提供法律依据”[34].
1998年10月24日,安理会通过了1203号决议,正式批准了分别于10月15日、16日达成的两个协议。这两个协议主要涉及核实南联盟和科索沃其它冲突各方遵守1199号决议要求的情况。1203号决议还重申了科索沃未能解决的情势,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持续威胁。
此后,科索沃冲突不断升级,北约也从1998年秋开始一再以对南联盟进行空中打击相威胁,并在1999年3月底正式付诸实施。然而,北约对南联盟的威胁及实施的空中打击,没有得到安理会任何授权,它们的行动也不能当作宪章第51条的集体自卫行为。因此,“这种诉诸武力是出现在宪章以外,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35].
到目前为止,北约及其成员国都没有提出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任何正当的理由。虽然,它们作出种种努力尽可能使其接近合法性:
首先,它们尽量把这次行动与安理会已有的决议联系起来;
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强调安理会明确认定科索沃的情势已经构成了“对和平的威胁”,因此,它们的行动是一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目的是防止科索沃出现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36]
北约前秘书长索拉那在1998年10月9日致北约理事会常驻代表的信,充分体现了北约的这种观点:
“(1)南联盟没有遵守国际社会的迫切要求,尽管联合国安理会1998年3月31日的1160号决议和随后9月23日的1199号决议都是基于宪章第七章的;
(2)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这两个决议所作的非常令人信服的报告,警告了在科索沃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危险;
(3)由于南联盟对危机的和平解决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因而人道主义灾难持续;
(4)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能期望安理会作出另外一个含有对科索沃实施明显的强制行动的决议;
(5)安理会1199号决议已明确提到科索沃形势的恶化及其重要性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综上所述,北约相信“安理会1199号决议所认为的有关目前科索沃危机的特殊性”,对北约来说“存在合法的理由使用威胁和如有必要使用武力”。[37]
然而,即使粗略地思考一下宪章体系,这种观点也不能成为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武装攻击的法律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北约的这次行动不能看作树立了一个先例,更不能被视为一个正在出现的国际法规则的所谓明证,即允许使用强制性的对应手段以终止一国领土内的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暴行,而安理会此时又没能对这种危机作出足够的反应,否则它将会对宪章中整个集体安全体系产生更大的破坏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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