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当代国际法学说表明,对于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学者们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原则上是否存在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限制是什么?
在70年代,美国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如莱斯曼(Reisman)、麦克杜格尔(McDougal)等在其著作中特别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的学说。他们认为,宪章第2条第4项禁止使用武力只是直接针对各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而对进行保护人权并没有限制。此外,从广义上来说,联合国的宗旨不仅仅限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和禁止使用武力,还包括对人权的保护。这种保护在出现特别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另有学者主张,人道主义干涉权是一个较老的习惯法,它一直存在。
这些观点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如前所述,人道主义干涉在二战以前并没有明显地成为习惯国际法;
其次,当今的国家实践也表明并不存在这种习惯法上的权利;
最后,即使人道主义干涉向习惯国际法方向发展,它也不能合法地存在。因为《联合国宪章》除了少数几个例外,已广泛地禁止使用武力。
此外,支持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观点与国际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一案的判决中正式阐明:国际法并不允许一国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因此,否定了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38]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国际法院的这一观点,他们因为过去国家实践的经历,普遍反对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况且,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还存在滥用的危险,它很可能被强国用来反对弱国。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由于集体安全机制的缺陷,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十分必要。
其实,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案中所阐明的立场,因而也缺乏说服力。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外交部在1986年出版的外交文件中也反对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压倒性多数的当代法律观点反对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主要原因有:第一,《联合国宪章》和现代国际法的文献并没有专门体现这种权利;第二,过去两个世纪、特别是自1945年以来的国家实践充其量只能提供少数真正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第三,为谨慎起见,应坚决反对创造滥用这种权利的机会。”[39]
综上所述,根据当代国际法,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使用武力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
五、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景
(一)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
尽可能减少人道主义干涉,防止滥用,的确很有必要。这种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国际实践表明,很少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例如,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1964年比利时和美国对刚果的干涉,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涉,1971年印度对东巴基斯坦(孟加拉)的干涉,1975年印度尼西亚对东蒂汶的干涉以及同年南非对安哥拉的干涉,1978年比利时和法国对扎伊尔的干涉,1979年坦桑尼亚对乌干达的干涉,1983年美国对格林纳达的干涉和1990年法国、比利时和扎伊尔对卢旺达的干涉,等等。尽管在官方文件中,这些干涉都被声称构成了“真正人道主义干涉”,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就能发现,它们都不是纯粹出于人道主义的干涉。因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是干涉者没有“相关利益”,单纯的人道主义关心明显构成最主要的动机;没有与人道主义因素同样重要的政治、经济、或意识形态的考虑。
第二,无论何时,援引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总会遇到国际社会的抗议。这明显地是由于对干涉者的真正动机缺乏信任,并且这种不信任还在不断地加深。因为当人道主义的关心成为唯一的动机时,各国就很少有兴趣进行干预。这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在许多例子中,人道主义的因素异乎寻常,但是没有威胁到外部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各个国家就明显地没有兴趣进行强制性的外部干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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