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处理国家关系的国际法思想(4) | 关键字:国际法,思想,关系,国家,处理,墨子,战争,之间,天下,相爱 发布时间:2010-08-17 |
“大国之攻小国也,则同救之}小国城郭之不全也,必使修之}布粟之绝,则委之:币帛不足,则共之。” “得四邻诸侯之救。” 因此,对待非正义战争,墨子的反对态度不仅表现在口头上,而且还以实际行动进行阻止。同时还积极宣传小国要保卫自己就必须相互协作,这样才能有实力打败大国的侵略。而对于正义的战争,墨子是极力主张使用武力:“禹之所以征有苗,…汤之所以诛桀’..·武王之所以诛纣’..-贝4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 从当代国际法看,“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集体协助”,是联合国及会员国行动的两项原则。《联合国宪章》明文宣告,“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尽管没有直接提及战争,但是把一切非法使用武力威胁、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为,都视为非法而被禁止。因此,当然也就包括对战争和侵略战争的禁止。但是‘联合国宪章>并非是禁止所有武力的使用,对危急和平安全的侵略行为,国家则有单独或集体采取自卫的权利。也就是说,现代国际法是赋予正义战争以合法地位。对于正义战争,国家在自卫同时,也可以与他国协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除规定自卫权之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事合法的。如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同年l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对伊拉克准许使用武力的678号决议。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发动了第一次海湾战争。 结语 墨子处理国家关系的这些准则,虽然按照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思想对于我们现代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仍不失其借鉴意义。更何况从思想精髓上看,不能说与近现代国际法思想没有类比之处。因此,笔者在此转引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著作中的一段话作为结语:“今天,回忆及哈希(Hershey)在二十年代的一段话还是有意义的。他在评论印度学者维斯万纳塔(s.Viswanatha)的《古代印度国际法>一书(InternationalLawinAncientIndia)时写道,这本书‘使我们西方人接触到相当大量的知识,足以扩大我们的眼界,并使我们认识到,世界上有许多东两并不是新的,或者说,并不是只属于欧洲或西方的。” [] [] [1] [2] 共4页: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上一篇:界定《(试行)》178条的规定中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下一篇:试论WTO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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