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分类>>论文库首页 | MBA论文 | MPA论文 | 教育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工程硕士论文
 
当前位置:主页 > 硕士论文库 > 法律硕士 > 国际法 > 文章内容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2)
关键字:制度,责任,海上,我国,承运人,规则,货物,免责,海商法,规 发布时间:2010-08-29

  (2)适航的标准。适航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 绝对适航要求承运人对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均须承担责任;相对适航则以“谨慎处理”或“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 )作为衡量是否适航的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适航责任,实践中一般认为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通常的、习惯的方式履行义务,即为谨慎处理(注:张既义等编著《海商法概论》,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年4月版,第52页; 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5年10月版,第119页。)。《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相对适航标准,因它是切实可行的标准,英国普通法所实施的绝对适航标准几乎没有可能达到。为有效解决当代船舶安全营运的问题,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ism 规则)从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对船东提出了更高的适航标准(注:详见岳岩著《试析 ism规则实施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1997年中国海商法年刊》第61—74页。)。

  (3)适航的时间。我国《海商法》确定为开航前和开航时, 通常认为“开航前”指开始装货时,“开航时”一般理解为船舶解除最后缆绳时(注:於世成等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90页。),即承运人在该段时间内谨慎处理履行其适航义务即可。开航以后的不适航不被追究适航责任,因为要求置身于海上莫测风险中的承运人履行其在岸上才能达到的船舶适航标准是不现实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可被视为船物适航的初步证据,货方如以不适航为由追究船方责任时,须证明货物的灭损系船方违反适航义务所致;反之,包括承运人、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在内的船方则须证明已尽谨慎处理之责使船舶适航以进行抗辩。不过,许多案例表明船方成功的可能性很小,相当比例的案件都被判船舶不适航(注:杨良宜编著《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11页。)。

  承运人其次须尽管理货物的义务,即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48条,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下同)。我国《海商法》要求承运人从装载到卸载涉及的每一个环节均需尽到妥善谨慎之责,妥善之责是对承运人需具备一定装卸技能的客观方面的要求;谨慎之责是对承运人装卸时需尽合理注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这两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承运人这里的管货义务与前述船舶适航所要求的船舶适货是两码事,前者的对象是货物,后者的对象是货舱等载货处所。

  承运人还须承担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即所谓直航义务,它实际是承运人管货义务中“妥善谨慎运输”的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将此单条列出(第49条),既明确了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义务,使承运人对其为己方利益或方便而产生的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需承担赔偿责任;又明确了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有其他合理的绕航(reasonable deviation)时,承运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其他合理绕航”这种弹性表述来概括可以免责的绕航(船舶脱离原定航线),表明我国认定合理绕航的范围较宽,对承运人较为有利。

  以上几项义务是承运人不可推卸的最低义务。考虑到海运市场的无穷变化,我国海商法与《海牙规则》及各国立法一样,允许海运当事人在法定的承运人最低义务和责任之外,增加其义务和责任的约定。可见,缔约自由在提单形式下也有其立足之地。

  由于航次租船(亦称程租)合同的出租人与提单承运人在对船舶的占有、使用、运费收取等方面处于相同的地位,我国《海商法》将船舶适航义务和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适用于程租合同。但程租合同的当事人比班轮货运的当事人享有更大的缔约自由,除强制适用适航和不得随意绕航的规定外,《海商法》第4 章有关海上货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程租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

  • 共7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7
  • 下一页

  • 上一篇: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初探   下一篇: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
    :::: 支付方式 ::::
    :::: 服务热线 ::::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周六至周日9:00-18:00)
    服务电话:020-61131011
    020-61131022 转82
    传真:020-61131022
    电子邮件:paper@126.com
    paperease@vip.163.com
    服务QQ:130009919
    130008818
    :::: 热点文章 ::::
    :::: 相关文章 ::::

    · MBA
    · MPA
     · 教育硕士
    · 法律硕士
    · 工程硕士

    服务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2 投诉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8 传真:020-61131022
    电子邮件:paperease@vip.163.com paper@126.com 服务QQ:130008818 13000991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20:30 周六至周日9:00-18:00)
    © 2002-2004 轻松论文网  网络实名:轻松论文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