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关系复杂,对货方而言,一般仅需认准签发货运合同或提单的承运人,发生海事索赔事由时,即以承运人作为起诉对象,而不管它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约定。但货方在接受实际承运人具名提单而发生索赔事由的场合,则需直接起诉实际承运人了。如果能够证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根据它们“应当在此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第63条)的规定,货方既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仅追究其中的一人,它们自己再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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