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分类>>论文库首页 | MBA论文 | MPA论文 | 教育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工程硕士论文
 
当前位置:主页 > 硕士论文库 > 法律硕士 > 国际法 > 文章内容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3)
关键字:制度,责任,海上,我国,承运人,规则,货物,免责,海商法,规 发布时间:2010-08-29

  二、承运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

  民法一般仅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免责作出概括性规定,其具体事项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各国海商法一般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作出列举式规定。免责事项法定限制了承运人利用提单无限免责的权利,也使海运承运人享有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无法享受的免责权利,构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别内容,承运人往往以法定的免责事项作为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我国《海商法》第51条关于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与《海牙规则》第4条的免责事项虽有数量差别(12项与17 项之差),但无实质性区别,即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作为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各方对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及特殊事项免责的争议并不大,最为传统也最引起争议的则是过失免责事项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明确了承运人对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第51条第1项)。航海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管船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注: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第125—126页。)。承运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航海和管船过失的免责,从形式上看,直接违背了当事人对违约或损害后果存在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原则,也违背了本人应当承担其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一般民法规则;雇主是否应承担其受雇人执行职务时所引起的责任,各国立法态度不一,但雇主完全不承担雇佣责任并非任何一国的立法取向。我国坚持承运人对相关人航海与管船过失免责,因为它是海商法上在民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特殊的责任制度,优先于一般民法责任原则的适用。这种坚持也与我国发展海运的政策有关,让巨额投资航运的承运人独自承担其无法控制的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航海过失的风险,也未必公平。这里管船过失造成的货物灭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前已述及货物灭损如系管货过失所致,承运人则必须负责。管船与管货不仅因一字之差容易相混,实践中也很难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一般认为,若船员缺乏对船舶照料而间接引起的货物灭损为管船过失;若船员缺乏对货物照料而直接引起的货物灭损为管货过失(注:参见前引於世成等著《海商法》,第95页。)。由于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界线实难把握,举证也极困难,承运人可援用的主要是航海过失免责的法律规定;从货方立场出发,则应极力证明货物灭损系船方管货过失所造成,以求获偿。

  《汉堡规则》彻底修改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只要存在违约损害事实,承运人就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加重了承运人责任,这对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风险的法律制度是一大贡献。但我国《海商法》未采用《汉堡规则》所确立的承运人责任原则,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未与国际海运规则接轨呢?笔者认为,非也。理由之一,《汉堡规则》并未取代《海牙规则》,尽管后者确有一些不合时代发展需要的陈迹与疏漏,但截至1997年2月, 《海牙规则》还有80多个成员国,可见其仍具有不可动摇的国际地位;这从1968 年《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不彻底修改及1978年《汉堡规则》迟至1992年11月1日才生效还可再见一斑。理由之二,《汉堡规则》至生效时的23个成员国无一是世界海运大国,均为海运不发达国家或内陆国,其商船吨位总和仅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 %左右(注:见胡正良著《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第268页。)。作为新兴的海运大国, 我国没有必要过早承担连发达海运大国均未承担、我们更无国力承担的均衡船货双方力量的国际义务。理由之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 )的提单在“承运人责任”的条款中列明“有关承运人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此即所谓“首要条款”),cosco 的信誉和实力使其提单被世界上众多货主国及航运国所广泛认可,在现阶段,我们没有必要通过国内海商立法去追求《汉堡规则》所确立的公平规则,从而付出超越我们承受能力的代价。理由之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迫使我们不得不以我国尚属薄弱的工业基础与发达国家竞争,海运实力是我们本来不多的仍须发展的竞争实力之一,坚持仍通行于海上世界的《海牙规则》所确立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注:此处未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表述,是由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确立的责任基础并未有丝毫改动。)有利于积累我国的海运资本实力,在承运人责任基础方面因此可以暂缓与代表今后海运发展趋势的《汉堡规则》全面接轨,而只是接纳其中我们可以消化的部分。

  • 共7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7
  • 下一页

  • 上一篇: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初探   下一篇: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
    :::: 支付方式 ::::
    :::: 服务热线 ::::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周六至周日9:00-18:00)
    服务电话:020-61131011
    020-61131022 转82
    传真:020-61131022
    电子邮件:paper@126.com
    paperease@vip.163.com
    服务QQ:130009919
    130008818
    :::: 热点文章 ::::
    :::: 相关文章 ::::

    · MBA
    · MPA
     · 教育硕士
    · 法律硕士
    · 工程硕士

    服务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2 投诉电话:020-61131011;020-61131022 转88 传真:020-61131022
    电子邮件:paperease@vip.163.com paper@126.com 服务QQ:130008818 13000991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20:30 周六至周日9:00-18:00)
    © 2002-2004 轻松论文网  网络实名:轻松论文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