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本质
一、 从传统公司资本原则看传统公司资本制度
长期以来,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一直被学者们视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三原则,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被视为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3并称“资本确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定的、在章程确定资本总额,资本总额所划股份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购的资本制度。这个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拘束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立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应即相当的财产的资本制度;资本不变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数额的资本制度。”4并且这一表述已成为我国学者的通说。由此可见,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资本确定原则是公司资本形成时的原则,是公司设立时应遵循的资本原则,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设立后(即资本形成后)即在资本运行时的原则,是公司有效成立后,在资本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的资本原则。正如有学者所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额,公司应全部人足股款。实行这一原则的制度称为法定资本制。……有些国家在采取授权资本制时将其予以变通,略加限制,叫做有限制的资本确定原则或折衷资本制。”5“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现一些国家已兼采英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原则。”6我们暂且不论原则与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们所说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本质上是资本形成制度,而非资本运行制度。虽然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某个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每一项制度都会有大量特殊的原则和规则,目的是说明个别事件如何和何时产生和终止、它的特征、作用、性质以及它在不同情况下产生的法律结果等。”7公司作为一种资本企业,其资本制度应该是一种贯彻公司资本的形成、运作到结束的全过程的制度,但我们常说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并非此意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有其特定的涵义和适用范围,即特指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
二、 传统公司资本制度通说
公司法理论中所谓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都是大陆法系学者理论思维的产物8,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对其进行明确定义。我国公司法学者通说认为:9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其要求:首先,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其优点有:1、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2、有利于防止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其缺点主要有:1、不利于公司的尽快成立;2、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3、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它最早产生于法国、德国,现在的丹麦、比利时仍采此种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须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其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须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总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优点为:1、便于公司尽快成立;2、不易造成资本的闲置浪费;3、免除修改公司章程等变更注册资本的烦琐程序。缺点为: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的滋生;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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