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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DB承包商组织形态探讨(3~3.31)
关键字:建筑承包商 发布时间: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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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模式应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三)

第三章我国DB承包商组织形态探讨

厂商在承揽DB工程时,可依据各企业的自身条件,组成不同形态的DB工作团队。下面对目前在国际DB市场上四种基本的组织形态进行分析优劣。

1、施工方为DB承包商形态。即以施工单位为DB承包商,设计机构为分包商。
2、设计机构为DB承包商的形态。即以设计机构为DB承包商,施工单位为分包商。
3、合伙人形态。设计机构与施工单位以某种程度的伙伴关系或联合承揽关系,结合为单一组织并成为DB承包商的形态。
4、单一承包商形态。即由一兼具有设计与施工业务能力的厂商为DB承包商的形态。

3.1、以施工单位为DB承包商

此类型DB承包商为施工方,由其与业主签订DB契约,并对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负全部责任。该DB承包商得以自办或者分包的方式统筹办理工程施工业务,并因DB承包商本身不执行设计,设计工作则聘请设计机构办理,该设计机构受聘于DB承包商,其直接对DB承包商负设计责任,对业主则没有直接的合约关系。该类型DB承包商的DB组织架构如图3一1所示:

1、组织优势
(1)对业主呈单一窗口,责任明确。
(2)由于工程中90%以上皆为施工单位的业务,因此在日后的工程执行上,
由资本比例比较高的施工单位比较合理。
(3)由于细部设计是在本身权力管辖下的设计机构所办理,可以根据承包商
的经验与设备条件,在基本设计的框架内做更适宜的设计。
(4)在变更设计方面,若获得甲方同意,则设计与施工可以在良好配合的情
况下完成,减少耽搁延误的事情。

2、可能问题
()l施工单位基于利润考虑,有设计品质降低之虞。
(2)成为施工单位分包的设计机构,在投标前,必须为施工单位做出一套相当准确的工程数量表用来估价,有时候还要先做一些先期的设计,如果不能中标,则所获得投标者给予的补偿可能不敷成本。由于这部分的风险,导致设计机构较不愿意成为施工单位的下包。

(3)在以价格为主要指标的决标评比情况下,如果投标者因为低价而中标,则设计机构的服务费用可能会被硬性降低;此外,因为施工单位要求设计机构做最经济的设计,但是所有的设计图又必须经由业主的审查许可,届时设计机构将面临到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庞大冲突的压力,设计技术不容易发挥。

3.2、以设计机构为DB承包商

此类系以设计机构为DB承包商,由其与业主签署设计施工契约,并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负全部的责任,施工工作则由DB承包商聘请施工单位办理,该施工单位直接对DB承包商负施工责任,但对业主则无直接的合约关系。设计机构对于施工业务拆包的方式有两种:

()l将所有的施工业务交由一个大型的施工总承包商统筹办理
(2)将施工业务分为若干小标进行分包,并自行负责管理这些小包。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其DB组织架构分别如图3一2、图3一3所示:

设计机构为DB承包商一拆小分包组织优势:
()l对业主呈单一窗口,责任明确。
(2)在传统发包方式,设计机构在设计时通常不以成本为考量,而且可能有工程造价愈高,服务费用愈高的负面情况;但采用DB方式时,由于该设计机构必须对标价负责,因此在成本与品质上可望获得平衡。
(3)由于设计机构以往多为业主专业顾问角色,因此对业主而言,由设计机构作为沟通窗口,在协调工作上会比较容易。
(4)若业主先行委托设计机构做基本设计,并由该设计机构主导,在议约时业主还有保留传统发包的可能性,一旦总承包方式发包不顺利,则设计单位仍可继续为业主服务,不致工程中断。

(5)如果设计机构本身己经有作施工管理业务的资历,则主导DB业务较为容易,反之,施工方则有相对的困难。

2、可能问题

()l因设计机构无法直接管理由施工方所提供的人力、材料、机具及施工方法,且施工方对业主无直接的合约关系,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途中有违约或者毁约的情形,将导致设计机构相当大的损失,因此DB承包商履约保证的风险相对高。
(2)设计机构不易找到愿意屈就其下包的大型施工总承包商。
(3)若分成若干小标自行管理,则设计机构不一定具有足够的人力于财力可执行。
(4)为克服设计机构财力、人力不足以掌控整个施工业务的问题,设计机构
可能通过同业共同投标的方式(图3一4),取得资源互补,但是设计机构之间为共同投标的关系,其彼此之间的沟通、协作问题又成了另一隐患。

3.3、施工方和设计机构以异业共同投标方式组成DB承包商

此类型的DB承包商系由施工单位和设计机构以共同投标的方式组成,各成员共同签署契约,并连带负所有工程履约责任。各成员以共同签署“共同投标协议书”的方式,达成工程责任、权利分配的协议,并推出一位代表厂商为业主的沟通窗口。该类型DB承包商的组织架构如图3一5所示:

图3一5施工单位和设计机构共同合作组成DB承包商
1、组织优势:
()l此种组合方式,可以互补有无,增加争取工程承接的机会,并有训练厂商,提高厂商能力的效果
(2)业主可以同时直接对设计与施工单位对话

2、可能存在缺点

()l若双方出资比例过于悬殊(90%对10%),其权责与缺失损害分摊极易纠结不清。且出资比例极高的施工单位恐怕很难忍受设计机构的牵制。

由兼营设计与施工的厂商为DB厂商,该厂商独立签署DB契约,并负工程全部责任,该DB承包商仍然可以依企业本身条件将部分设计或施工业务外包。不过这里兼营设计与施工的DB承包商并不同于前述厂商单独投标的形态,将本身不从事的设计或施工业务以Packgae方式外包,而是其本身执行设计与施工的统合管理,外包厂商多为产能外包。在模式下的组织架构如下图3一6、3一7所示:业主施工部门卜一设计部门业业主主……施工部门斗疫开耐耐耐耐耐施施施工部门门门设计部门门门施施工单位位位设计单位位图3一6综合DB承包商一自办图3一7综合DB承包商一部分分包

1、组织优势:
()l由于DB承包商为单一的厂商,可以直接有效地控制工程计划,在作业进行中可互相密切协调配合,对业主而言是一种最理想的DB承包商。
2、存在问题

(2)但是该模式对于厂商的要求比较高,DB工程很难由一家厂商独立完成,不同DB承包商组织形态对各成员的不同的利弊分析。

一、对业主

业主以DB承包方式执行工程计划,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项目总计划工期、成本、设计/施工责任归属、最大利益及工作满意度、增加的未来市场等,将上述四种执行框架进行分析得表3一1、3一2。浙江大学2003级硕士论文
表3一1业主在各种组织形态下利弊分析一有利因素扁扁瞻吧吧以设计顾问机构构以施工承包商为为施工承包商与设综合设计与施工工为为为主体体主体体计顾问机构联合合的大型承包组织织

3.3.1工程总承包组织形态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适合我国DB组织形态设计时,不能简单地从上述组织结构中选择一种,进行改造和模仿。因为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可以最优地适用于任何工程。122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各建设主体的性质、业务范围等都和国外的同类型的企业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而且对于承包主体的认识方面都不统一,因此首先必须进行清楚地界定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找出差异,寻找合适的组织架构。

一、在承包主体上存在争论

建设部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2004年又印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总之,无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工程项目管理,均不设单独的资质,只要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或者监理资质,都可以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政府不再设门槛了。至于你是否能承揽到工程总承包业务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决于业主。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的形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商或项目管理企业。因此在DB厂商的组织形态的设置上可以完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调整。但是,虽然我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是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但是对工程总承包的承担者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理论掌握的偏差,更由于行业利益的驱动,导致最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什么企业(组织)最有能力、最适合进行工程总承包的争论。一些设计行业的人士撰文称设计企业最适合进行工程总承包,提倡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甚至有人极端地认为只有设计企业才应该承担工程总承包。〔23]浙江大学2003级硕士论文但是在现实情况却很不理想,2004年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在以专业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面发展并不积极。仁24]而其中设计企业自己并不想往这方面发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为涉及到施工总承包对于项目管理、资金运作、人力资源等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并不占优势。

二、我国建设监理的存在
在前面讨论的DB承包商组织形态和相应的组织架构中,并没有对监理制度的强制性要求。而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规定在工程建设中的所有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建设部也只是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但是于在确定需要监理的工程范围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基本上大型的工程都必须进行监理,而这些工程范围基本上为DB工程所能发挥优势的工程范围。《规定》指出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其中,规定中关于各项工程特性的规定如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口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口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口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口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口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口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口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口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口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口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口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口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口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口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由此可见,对于DB承包工程,特别是在政府公共领域的DB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在这一点上和国际上通用的总承包模式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DB模式的组织形态和组织架构上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我国的设计单位和国外的设计咨询机构存在差异在前面介绍的DB承包商组成模式中的设计机构一般指的是工程咨询单位,其运作和承接的业务和我国的勘测设计单位有较大的差距。工程咨询业属于服务业。国外工程咨询业服务范围,包括工程前期战略性规划项目综台性论证,投融资分析等方案咨询,基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详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咨询及工程后期评估营管理方式咨询。服务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项目咨询、工程咨询和技咨询。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工程勘察设计概念,没有工程咨询概念。改革开放初期,从政府分离出来的工程咨询业务,都由国家和省市工程咨询公司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大都以勘察设计为主,少数延伸至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职能。直到1992年,国家产业政策才明确把工程咨询纳入服务业,服务范围基本涵盖了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服务范围。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还未完全突破以工程勘察设计为主的范围,工程咨询公司主业还局限在投资前期论证、评估咨询之内。综性工程咨询公司极少。社会各界工程咨询概念不清,国家统计系统还没有完整的咨询业统计指标,要么混在服务业内,要么划在建筑业内。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也没有突出工程咨询业的特点。新闻媒体和企业也常常把工程咨询业混合于服务业和其他产业,社会中介的地位不明,科学公正的产业信誉不高。因此,无论是采用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DB承包组织形态还是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为分包的DB承包商组织形态,都要考虑国内外设计机构之间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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